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三篇

时间:2022-09-06 15:36:59 浏览量:

  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三篇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社会风气,阻碍经济发展,危及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触犯了党纪国法,自陷囹圄,这样的结局是令人痛心的。

  今天,县委机关党委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组织全体党员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从警示教育基地介绍的一些案件中反映,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私欲恶性膨胀的必然结果。因为,他们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没有经得起“金钱关”、“人情关”的“双重考验”,途失了方向走上了犯罪道路,其教训是何等深刻啊!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待别是党员干部在平时必须要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党纪、政纪,自觉地用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首先,必须牢固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定信念,无私奉献,永做人民前公仆。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时刻倾听群众前呼声,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诚心诚意地为群众谋利益,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其次,一定要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艰苦奋斗前意识,不怕“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饥肠出奇策”,“忧患增人慧”,“艰难玉汝成”,就是要党员干部艰苦奋斗,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

  第三,要正确看待手中前权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牢记自己手中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于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以权谋私,贪脏枉法。要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管好自己家属。

  第四,要忠诚党和人民的事业,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勤奋敬业,忘我工作,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努力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五,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好学不倦,开拓进取,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要加强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同时要坚决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无所作为的现象。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推荐访问:反有组织犯罪法 心得体会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