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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问题的征文

时间:2023-07-19 11:18:10 浏览量:

关于社区矫正问题的征文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关于社区矫正问题的征文。
 

关于社区矫正问题的征文

  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基础上新建立的一项刑事执法模式,它是与监禁矫正所不同的行刑方式,是通过在社区中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全面有效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从而实现对罪犯的改造目的。我国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20xx年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假释、管制、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20xx年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推动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全面深入实施。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也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和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社区矫正对社会治理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4种罪犯,其目的是希望通过监管、教育和帮扶,帮助和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实现新的社会化,从而积极健康地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社区矫正一方面继承了我国传统上的缓刑、假释、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制度,弥补了监狱矫正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另一方面,它是原来非监禁性刑罚措施和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有益补充,有利于实现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和相辅相成,有利于促进刑罚执行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有利于确保刑罚措施的科学有效执行,有利于提高我国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效率,从而促进我国刑罚新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我国文明社会和发展进程的进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升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在这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将日益显现。

  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主要内容与功能。教育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成功有效的社区教育能够帮助服刑人员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能够提升服刑人员的生活信心和情趣,能够促进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能够产生良好的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从而提升全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因此,加强对教育矫正方式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当前教育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自社区矫正全面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取得了不少突破性的成效和经验,而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当然,也要看到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属于“新事物”,许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在教育矫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 教育形式比较单一

  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把社区矫正视为一种刑事惩罚和执行活动,因而将工作的思路和中心主要放在了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上,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因此教育矫正的形式主要是集中宣教、宣讲的方式。教育内容主要局限于法律法规和改造政策,涉及文化学习、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技能提升的比较少,因此使得教育矫正的方式和内容显得比较单一、单薄。

  (二) 教育矫正过程中与社区联系沟通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多个部门及社区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由于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对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够重视和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加之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刑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一些社区对此还缺乏深刻认识,司法局(所)、社区矫正中心等在制定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过程中常常不能及时跟社区居(村)委会等进行有效的沟通联系,没有充分听取社区意见,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教育矫正合力。

  (三) 教育矫正的机构人员建设还不够有力和健全

  不少地方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还仅仅有办公室,而没有设立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等机构。加之社区矫正基本上为基层司法所,具有层次低、待遇差、工作累等特点,这种存在缺陷和缺漏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功能设置,致使一些社区的社区矫正功能出现一种“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不能够充分发挥教育矫正的功能,从而使得法律规定的教育矫正功能大打折扣。

  (四) 缺乏对就矫正对象生活辅导和心理矫正

  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对矫正对象(也即罪犯)及家庭提供一定的沟通技巧、情绪表达、成员角色定位和分工、应对社会歧视等生活辅导,以帮助矫正对象正确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积极面对外界的评论和歧视,从而充满动力与希望地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当前社区教育矫正对矫正对象的生活辅导普遍比较欠缺。此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是原则性的对心理辅导进行了规定,对社区矫正具体实务操作中没有明确要求,加之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队伍许多不具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资格,因而不能够对矫正对象提供科学、专业、有效的心理矫正。

  三、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教育矫正方法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在教育矫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解放思想,转变刑罚观念,切实坚持以教育和改造人为首位目标,坚定信心努力把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合格守法的公民,在思想上提升教育矫正的主导性地位,不断创新教育矫正的方式方法。

  (一)提高社区矫正重要性认识,强化教育矫正保障

  各级司法机关应增强认识,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教育计划规范落实,努力做到:一要加强预报检查。矫正中心、司法所等部门应定期上报教育安排,上级机构应据此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二要保证矫正教育质量。应积极开展教育需求、效果反馈摸底调查,努力提升课件质量和讲课水平,提高矫正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三要规范免除操作。结合社区实际,制定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免除等操作细则,严格审查犯罪者的病情。免除集中教育中相应增加个别教育时间,保证教育时间不减少。此外,还应积极从三个方面强化教育矫正的组织保障:一是强化场所保障。进一步优化矫正中心教育环境。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地方财政应积极落实教育矫正经费。三是强化资源保障。强化“三库”和讲师团队伍建设,建立“社区矫正资料库”,开展个案评比并编撰成册,使教育矫正工作按计划执行,有机制约束,能弥补遗漏,可邀请人才,善使用资金,有资料可借鉴,有案例可遵循,确保教育矫正不折不扣得到执行。

  (二) 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教育矫正参与机制

  应积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良好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改为社区矫正方式,有针对性地在社区中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一是可以依托政府来购买服务从而进行教育矫正。在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可以参照当地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按照一定的购买标准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建立起专业化、社会性的社会矫正任务队伍。二是可以依托院校专业技术力量,提升教育矫正水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与高等院校深度合作的方式,专门在院校内设定社区矫正相关专业、科目和课程,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织轮训;另一方面可以联合进行社区矫正的重大调研和课题研究,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视角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焦点、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可以依托社会资源进行教育矫正。应建立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生活帮扶等工作中来,拓宽教育矫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并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三) 分层推进重点项目,努力实现教育矫正新突破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矫正中心为主导、以司法所进行补充的工作格局。矫正集中教育要努力做到“三个专”:一是确保有专人负责。应在每个矫正中心指派相应数量的民警组成教育矫正工作小组,负责教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对司法所的指导等。二是应积极开展专题教育。应坚持固定主题、固定地点、固定师资,定期开展分类教育、入矫教育、短刑犯教育等。三是应加强专项督导。应指派矫正民警支持指导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女性类、涉毒类、经济类、交通肇事类等分类开展集中教育。对违反会场纪律的人员给予训诫,维护教育秩序。加强与社会组织项目合作,深入推进教育矫正重点突破。应积极建立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系统的运用,实现同一区域内的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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