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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3-03-13 10:04:20 浏览量:

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
 

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单位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强化党在单位的领导,为单位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本单位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审议处属单位、机关科室提请的有关单位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处属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训计划,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培养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后备人选。

  (六)研究决定单位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七)听取纪检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工作、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信访维稳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十)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集体决策。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处属单位、机关科室提请的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同时做好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行政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行政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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