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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三篇

时间:2022-10-09 11:36:06 浏览量: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三篇

  对自我,“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采取这种态度。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三篇。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1

  通过开展学习《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系列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贵南县气象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社会责任,对于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我认真学习贯彻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得到以下心得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香日德镇是一个各民族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有回族,藏族,蒙古族,撒拉族等多个民族的乡镇。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回望历史,我们拥有辉煌的华夏文明;我们共同书写中华的传奇!展望未来,我们拥有美好的明天,我们共同仰望同一片蓝天!

  作为xx单位的一名员工,要积极争当民族团结的参与者和践行者,把学习贯彻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抓手,把遵守执行《条例》变成全局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及工作环境。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民族团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民族团结共同进步。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3

  近阶段,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系统学习,认识到这个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是我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xx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从维护各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对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原则、机构职责、内容与方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对条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理解。今后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搞好民族团结,始终牢记“三个离不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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