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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三篇

时间:2023-07-20 08:47:39 浏览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三篇

  根据国务院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行刑衔接工作,在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协调推进等方面夯实工作基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行刑衔接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基本形成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刑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三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是中央提出、高检院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双峰县院认真贯彻中央和高检院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现状

  20xx年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20xx年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又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双峰县院以此为契机,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和实践,两法衔接工作逐步迈向正轨。

  (一)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

  为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都单独或联合制定了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一系列制度。双峰县院根据国务院、上级检察院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与公安、监察、政府法制办、商务等部门会签的意见,于2009年7月31日与县公安局、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正式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20xx年底为从根本上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真正畅通衔接,又联合制定了《双峰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转发到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了工作联系。2xx2年10月25日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了《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我们拟定了《双峰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实施办法》和《双峰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意识提高。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扩大宣传力度、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专项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的意识,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报送检察院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也逐步探索建立了“两法衔接”案件移送备案、联动执法等机制。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自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5 件56 人,其中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 27件 46人。如县卫生局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非法行医造成印塘乡19岁村民谢某重伤、五级伤残可能涉嫌犯罪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同时报检察院备案。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已经有三人作了有罪判决。

  (三)查处了一批涉嫌犯罪案件。我院以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推动完善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20xx年省市“两法衔接”专项活动会议后,我院立即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同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小组,设立了“两法衔接”办公室,全面开展“两法衔接”专项清理活动。我院还将涉及民生民利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与领域作为督查重点,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领域作为作为衔接重点,通过依法监督并督促移案侦查一批群众反应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2xx2年至2xx3年先后与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和“打击危害民生犯罪”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自清自查行政处罚案件5436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件xx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两法衔接机制确立以来,工作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但相对于全县九十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来讲数字显得有点微乎其微,这说明还未从根本上实现两法衔接的畅通。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的滞后影响案件的办理。一方面,行政执法职能广泛,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具有范围广,内容多,不具体等特点。有些行政执法案件,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把握,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分歧,意见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及处罚。特别是有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鉴定机构导致不能形成权威的鉴定意见,使得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固定,最终造成有些案件难以成案。另一方面,规定“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法律层级较低,国务院的“决定”属于法规,高检院的“规定”属于内部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文件,权威性不够,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效力,因而导致不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未参与到“衔接机制”中来,或者是参与了,但各项工作还无法落实到位,衔接机制还不具备普遍适用性,诸多的规定也没有具有法律强制性。

  2、行执法机关之间职责分散交叉。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职责上还处于分散或者交叉的现象,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衔接不畅,各自为政,甚至还会出现查案的真空。特别是当两个部门在各自的领域查处案件,若遇到不属于自己领域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时,不能很好地做到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有时存在相互踢皮球,敷衍塞责,以各种理由不再继续查处下去,进而导致证据流失,无法收集完善,致使本应移送的犯罪案件夭折。比如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分散在农业、质监、药监、商务、工商等系统中,监管部门和环节太多,且力量分散,分段监管体系难以避免缝隙和盲区,进而造成部门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管理混乱,无法围堵食品安全漏洞。虽然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但从上而下的职能整合还需时日。

  3、固定证据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有所欠缺。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办案的要求、执法的手段与刑事司法案件都有所不同。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导致对物证、书证等关键证据的提取固定不及时,对有些现场或者物证必须进行勘查、检验的没有及时进行,对涉及罪与非罪等关键的鉴定意见没有及时聘请专门的技术人员作出,同时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最终造成有些案件在处理时该移送而未移送、有些案件草率移送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调查走访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反映他们不是不愿意将案件移送,只是对案件的移送程序不了解,特别是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时该移送到哪个部门、移送哪些材料不清楚,不得不拿着案卷跑来跑去,因此有时为了减少必要的麻烦干脆将案件拖着不管或者作行政处罚了事。

  4、部门利益驱动办案的现象还存在。由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处在不同的领域,没有制约关系,因此部分行政机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过程中往往简单操作,对违法行为未作深层次的分析,偏重于行政处罚。对于存在此现象的原因,有其主观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因素,也有其客观上为了解决超编人员待遇问题的因素。对其中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为了追逐部门的利益,以罚代刑,未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当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受理后,一些办案部门对有些无利可图的案件该立不立,或者消极开展侦查,立而不查,导致最终成案的比例低。

  5、公安、检察缺乏有力的监督。虽然我县在联合发文中提到要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开联席会议等制度,但是由于各方因素此项工作一直开展得不理想,而行政执法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缺少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不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相关信息、主动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造成介入案件的阶段相对滞后,无法较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作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但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以审查批捕案件为主,为办案而办案,且检察机关长期存在人少案多现象,工作压力大,加之“两法衔接”的相关单位数量多,案件种类繁杂,现有人员在保证批捕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再拿出一部分精力来从事“两法衔接”工作,做起来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是通过立案监督来实现,由于在立案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上缺乏具体、完善的措施,监督的手段有限,无法很好行使自己的立案监督权力。在实际工作中也只限于事后的书面审查。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的材料往往较少,只提供其认为可以提供的材料,检察机关看不到材料的全部。再等到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或材料时,往往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很多案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此时的监督显得相当无力,不利于对经济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有力打击。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今后的应对举施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工作引向深入,除了加强协作与沟通外,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和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不断项固、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2、力抓协调配合,落实工作制度。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两法衔接实施办法要求,理顺执法关系,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移送案件的情况和数据,以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和移送案件情况,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活动积极开展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县政府法制办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要积极引导,督促落实,并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两法衔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3、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两法衔接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共同努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为体现实施办法的严肃性,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执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当多,给执法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处理和移送等带来一定困难。因此,要切实通过联合培训,加强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多向行政机关学习有关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刑事诉讼意识,提高识别刑事案件性质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水平。双方可不定期地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互相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行政执法犯罪的能力。政府也可以在中间起到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培训制度,提高衔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2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xx年度县“两法衔接”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3

  近几年,随着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相继出台与执行,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已成为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机制。这些措施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增强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良好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在查处经济犯罪过程中仍普遍存在“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打击效果。为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已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相接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大多数的工商、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单位都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并确立了联席会议、案情通报、备案审查、线索移送及检察建议等制度,但其它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仍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即使是建立了工作衔接机制的机关与部门,其在具体运行方面,也多以召开联席会议、走访等为主要活动形式,而缺乏实质性的执行内容。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表现为实际发生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

  (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处理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移送不够及时,贻误办案时机,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严重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从执法过程分析,在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批捕的不批捕,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该起诉的不起诉,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以及重罪轻判等现象。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依据缺乏司法属性[JP]

  目前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对行政机关责任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全凭自觉,这就使得这些规定的效力大打折扣。高检院参与制定的有关文件,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其作用有局限性。因此,要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仅有行政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来考虑。

  (四)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操作性不强

  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原则性很强,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比如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需“经协商同意”。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属于内部规定,仅仅针对公安机关重申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而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的,却没有明确的据以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即使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但效力无法保证。

  (五)当前实践难以突破依赖行政配合的局限

  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以达到通过协同配合,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为目的,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协作关系,但并没有完全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某些职责划分不清,影响了对案件的移交。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当场移送难以落实。虽然侦查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而往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待案件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时过境迁,错过查处的条件、时机,无法重新收集证据。此外,案件的双向移交制度还没有建立,也贻误了战机。

  (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标准不一致,证据的收集、保全、转化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是对事,只要存在违法事实,即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是对人,除了具备客观条件外,还须具备主观要件,即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认定。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就是证明的过程,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证据审查是诉讼的核心,如果不解决证据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显然不利于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七)信息渠道不畅,阻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还停留在联席会议等一般工作层面,尤其是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主动、不及时,消极应付、不积极配合甚至抵触,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立案监督也很难保证效果。

  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在于:一是个别领导思想上的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执法受利益驱动;二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执法水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有关案件罪与非罪的把握不够准确,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及移送的规定、程序等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地理解;三是鉴于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手段的限制,对一些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取舍、固定等方面难以达到法定的要求,而有些案件的证据如不及时收集和固定,时过境迁以后,就很难补充,造成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而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建议

  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必须依据现实的需求,按照法律的规定,逐步积极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完善,重点在于提高检察权相对于行政权的政治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一)畅通信息传递制度

  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既有利于相互协作配合,又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进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此,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设计不仅要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统一规范、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阳光信息共享平台。

  当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及时传递有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信息,而这种信息传递已超出衔接机制所要求的信息传递的范畴。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信息网络的一体化,保证执法信息传递的便捷、规范、透明、高效。与一般的政务信息网络不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网络的主导者与信息的最终流向应该是检察机关,该网络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传递和检察机关信息监控与反馈的综合体,其核心是确立检察权在衔接机制中的优先主导地位。信息共享只是解决信息的来源,如何通过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我所用才是最终目的。信息数据处理功能就是通过程序设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目前普遍采用的衔接配套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一定作用。

  检察权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优先权力,理理应成为联席会议的主导者,检察院应成为每次联席会议的组织与主持者,拥有对于会议讨论内容总协调权、最终决定权和对外公开权。同时,执法信息的公开是联席会议制度的主旨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应将对行政执法中违法不移送情况通报作为会议的固定内容;允许相关当事人和其他群众旁听,并听取其合理意见,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决议进行通告,加强衔接机制运转的外部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与广大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三)扩大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范围

  目前,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仅仅围绕公安机关展开,只能被动地“截流”,应扩大专项检察监督范围,建立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为重点的专项检察监督机制。

  (四)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检察权虽然是行政权力体系中出场序列最后的权力,但这只是在其他行政权运转正常、衔接紧密的理想状态下的应然设计。而在我国,由于其他行政权力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运行过程的封闭性,致使检察权陷入难以出场的尴尬境地。故适时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过程,可以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

  (五)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实践中,由于我国大多数案件的侦查终结权完全控制在公安机关手中,加之对其立案之前受案和初查活动监督的缺失,致使公安机关立案与撤案行为随意,一部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无法真正进入公诉轨道,实质衔接异化为形式衔接。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有的立案监督制度:

  第一,确立案件并行移送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时,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的移送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付公安机关,第三联送达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备案,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第二,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立案监督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的行为,还包括立案之前的受案与初查行为,增强检察立案监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

  第三,取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分权。赋予公安机关案件撤销权等于分割了检察院的公诉权,故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案件撤销的最终决定权,防止行政程序随意取代刑事程序,督促公安机关慎重立案,防止任意立案、随意立案。

  第四,规范案件退回的处理程序。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9条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案件的退回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具体操作,所以应在进一步细化案件退回处理程序的同时,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对那些公安机关明显处理不规范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启动相关救济程序,以此构筑立案监督的外在制约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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