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期货公司工作总结报告两篇
公司经营管理层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前端,是公司治理的激励与约束的对象。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2023期货公司工作总结报告两篇。
2023期货公司工作总结报告1
作为现代金融企业,期货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业快速发展。据20xx年1月16日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截至去年底中国期货公司总资产932.21亿元(不含客户权益),同比增长30%。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期货品种越来越多,期货成交量屡创新高,期货公司由单一期货经纪业务向投资咨询、居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综合业务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客观上对期货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期货公司开始探索转型,向现代金融企业迈进。期货公司的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内控机制正在发生嬗变,个别期货公司开始在新三板挂牌及香港上市。但总体而言,由于路径依赖,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依然维持传统的格局,与现代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有一段距离:期货公司治理囿于其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所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结构不平衡,“三会”运行不畅,经营管理层独大。
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截至20xx年8月)中有关我国期货公司的公开信息以及《中国期货业发展报告(20xx年度)》,截至20xx年底,152家期货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为144家,占95%;股份公司8家,占比仅5%。期货行业目前只有鲁证期货、弘业期货在香港上市(均在20xx年),创元期货、永安期货、海航东银期货、华龙期货、天风期货在新三板挂牌。
除了少数在新三板挂牌和香港上市的期货公司外,绝大多数期货公司的治理信息、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得不够全面、及时,披露信息的内容与形式的规范性还有待提高。造成这种状况,究其原因,与期货公司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有关。其人合性和闭锁性限制其内部信息的披露,与期货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企业的所具有开放性特质相冲突。
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需要不同的治理机制,而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只有股份制企业能够经历市场历练,久经风雨敲打而巍然屹立不倒。期货公司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其服务对象(客户)是广大投资者,客户资金安危与期货公司紧密相关,客观上要求期货公司运营开放、透明,以便投资者作出理性的选择,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仅限制其自身资本扩张,也阻隔了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可以说,期货公司的业务性质更适合股份制。
股权集中国企主导
我国目前78%的期货公司的股东数不超过三个,期货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股东结构是公司治理的资本基础。股东数量少,说明我国期货公司股权集中。目前期货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占全部的86%,第一大股东持股在30%-50%的占13%,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30%的仅占1%。这表明期货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非常普遍。股权高度集中的优势在于反应速度快,有利于抓住市场机会,提升工作效率;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不利于权力制衡和民主决策,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有106家是国有控股性质,占公司总量的70%,还有两家国有独资公司,期货市场绝对是国有经济的天下。民营企业39家,还有五家中外合资的公司。
20xx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期货公司无疑属于商业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大势所趋,因此,目前期货领域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态势仅是暂时过渡状态。随着期货公司股份制改革启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加入,特别是职工持股引入,必然为期货公司治理完善带来新的动力。
董事会结构待优化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目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大多在五人或五人以上,占期货公司总量的70%;但也存在独任董事(执行董事)、二人董事,无法组成董事会的情况。
引进独立董事是优化期货公司董事会结构建设重要的一环。《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可见,我国现行制度对期货公司引进独立董事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制度。目前73%的期货公司拥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较少,其中66%期货公司仅有一名独立董事 。
相关制度对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任期限制没有规定,有的独立董事任职长达10多年。期货公司要想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期货公司发展速度很快,呈现蓬勃发展势头,且期货市场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期货公司董事会治理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期货公司董事会建设在结构优化、运作规范及透明度等方面与现代金融企业的治理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监事会治理待强化
从我国公司治理整体状况看,监事会治理几乎是所有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期货公司中有三人(含三人)监事以上的期货公司共有81家,占全部期货公司的总量的46%,拥有一名执行监事的33家,拥有两名执行监事期货公司的46家,还有五家期货公司没有查到拥有监事。我国期货公司半数以上还没有建立监事会的完整组织结构,期货公司监事会建设,需要随着期货业发展壮大,股份制改革启动,亟待加强,弥补这一薄弱环节。
经营层激励待完善
目前,部分期货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担任董事的期货公司数量占期货公司总量的49%,与不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基本持平。总经理兼任董事便于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沟通,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鉴于期货公司多为国有企业,存在所有人虚位,总经理权限较大,约束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期货公司经理市场还有待形成,缺乏职业经理人,总经理大多属于内聘,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层激励机制单一,缺乏股权及期权激励机制,容易造成期货公司经营的短期化,管理层激励机制有待优化。
2023期货公司工作总结报告2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其既定的工作目标,防范出现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控制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文本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组织、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文本制度指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设立运作灵活、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点的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第四条 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落实本指导原则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经营高效、内部控制严密的经营运作实体。具体而言,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经营实体;
(二)确保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四)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公司业务的健康运作;
(五)确保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健全性原则。期货经纪公司要成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设立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设立必要的内部监督岗位。
(二)合理性原则。期货经纪公司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在确保岗位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力求精简,尽量减少经营运作成本。
(三)相互制约原则。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确保相互制衡,力求将各环节风险控制到最小化。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内部控制文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二)权威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成为公司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不得赋予任何人享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保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稳健性原由。各项制度的制定都必须围绕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这一宗旨来进行。
(四)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囊括决策、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五)及时性原则。要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要建章建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国家政策的变更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及时加以修改、增补和完善。
(六)相互制约原则。内部控制文本制度要体现公司主要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开,直接的操作人员与直接的控制人员要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管理人员职责存在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的渠道。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对公司经营运作的监督责任。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必须存档备案;
(二)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领导班子,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制定明确的、成文的决策程序,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留可供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四)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并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五)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岗位,负责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稽核检查必须向公司领导层提交稽核检查报告,稽核检查报告要存档备案;
(六)成立风险控制小组,定期对公司的运作情况作出分析和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明确而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
(一)按照各自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功能,建立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内部授权制度。各项授权都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各部门的授权要定期检查,授权范围要适当,所授的权限不得突破。
(二)针对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的岗位责任,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容易成为风险隐患的岗位要实行适当的职责分离,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
(三)公司所辖的营业部、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操作人员,都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按照所授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
(四)制定和完善各项审批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外业务的控制。凡是对外开办的每一笔业务,都要按照业务授权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对特别授权的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推行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实施严格的岗位操作流程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建立错单处理制度,完善考核措施。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要的空白凭证、重要的财物等要特别加强监控。有条件的公司,会计、财务、结算等重要的岗位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顺序递进实施风险监控。
(一)一线岗位由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设立相应的监督岗位,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监督制约措施;
(二)相关部门间要制定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
(三)内部稽核监督部门或岗位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和信息反馈;
(四)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隐患及其整改措施,完善对业务运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运作中存在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按照国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客户保证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规范化、程序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帐务核对相符原则。会计记录、帐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合法合规,会计主管要进入公司管理层。
会计制度要明确规定有效会计凭证的要素。以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结算工作要象财务会计工作一样进行严格的管理,结算要准确、及时,结算的要素要齐备,有关凭证要妥善保存,稽核监督部门或岗位要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稽核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对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制度,要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明确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诸方面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加强内部稽核监督系统的建设,建立内部稽核岗位,完善检查监督手段。
(一)内部稽核岗位要实行对总经理负责的原则,行使综合性的内部监督职能,以保证内部稽核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内部稽核监督工作要建章建制,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稽核检查制度和稽核处罚制度,督促公司内部各项内部控制文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稽核人员的配备在数量、质量上要保证能够完成稽核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对下属机构的全面稽核要定期进行,并要根据监管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稽核;
(五)稽核岗位和有关的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及时地反映有关情况,对隐瞒不报、虚报情况以及稽核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完善信息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全面为客户提供信息分析服务。
第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全面地记载各项业务,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凭证、合同文书、各种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保证当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遇到火灾、水灾、断电等紧急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能够及时到位,公司的运作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应急应变措施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因素,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途径,使公司员工熟悉、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要求,培养守规意识。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稽核部门或者稽核岗位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组织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专项检查,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意见,督促、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专项检查,对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状况要定期作出客观的评估,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的公司要提出具体而可行的整改意见,监督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