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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8篇

时间:2022-06-20 16:10:04 浏览量: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8篇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1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履行好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扎实做好驻村帮扶工作,切实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按照“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为主题,围绕党的建设、农民增收两大目标,推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努力帮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村“两委”共同研究、理清发展思路,积极为党员群众提供服务,尽力帮助村里落实一些具体实在的实事,促进群众增收。

  2、围绕帮助村里增强发展意识、帮助群众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和要求村里的党员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党员素质,培养致富带头人。

  二、帮扶措施

  1、加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致富信心。一是按照党工委和镇党委、镇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积极向高粱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做到每份文件要贯彻到群众。二是努力向群众宣传国发2号文件、精神,使群众真正知晓、理解文件、会议内容,增强群众致富信心。

  2、抓好基层党员直议制建设,建设一个好的党支部。首先,抓好村级两委的组织建设。其次,把责任心强、有开拓奉献精神、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村青年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使之成为党外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标准的适时吸收进党员队伍。最后,坚持党员干部教育制度化,把经常性学习与集中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构建农村党建工作新格局结合起来。在工作方式上,通过宣传、引导、扶持、帮助、服务等手段,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盘活农村社会资源,实现农村党建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双赢。

  3、多措并举助农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首先是抓好春耕生产,促增收大力发展群众做强做大我真三大引导产业。其次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增收,人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加强劳务输出工作,鼓励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第三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增收。第四是积极实施惠民项目。确保各项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促进农民增收。

  4、加强思想教育,着力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坚持扶贫和扶智相结合。

  5、民生工作。

  (1)农村低保做到位。

  (2)全面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任务。

  (3)积极动员,提高“两新”参保率。

  6、教育等工作。

  (1)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2)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关注上访人群,将上访调在低压态势,做好稳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2、强化责任,增进感情。认真落实帮扶工作精神,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

  3、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善于思考,找出好的帮扶致富方法,扎实开展工作,建全帮扶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引导村民早日脱贫致富。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2

  干部员工“四种形态”处理,按照党支部考核规则与单位/部门考核规则分别进行扣分。下面是天涯涛源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银行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分行2022 年党建考核方案》,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考核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建与业务双百分的考核指标要求,党建考核结果作为经营单位/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前置条件,优化精简考核指标,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强化党建工作事项、成效评价,注重将党建考核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整体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挂钩,系统集成、科学评定,推进党建业务不断融合,以深化改革发展、服务凝聚群众的实效,检验党建工作质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分行各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加扣分。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党建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党建主体工作考核(85%)、党建满意度测评(15%)。考核期末,支部党建考核评价由各项指标加权计算后得出结果;各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取自“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项目中的部分指标,通过折比计算后得出加扣分结果。

  第五条 党建主体工作考核(总分100 分)。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两大类5 个二级指标及加扣分项组成。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总省行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该指标包括3个二级指标:经营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和干部员工管理监督情况。

  (二)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该指标包括2个二级指标:年度重点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加扣分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层党组织上报党课视频并被总行/省分行采用作为党课课件或被评为优秀党课课件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件。

  2.荣获省分行级“两优一先”表彰的,党支部与所覆盖单位/部门同时加3分/次;荣获省分行级以上“两优一先”表彰的,同时加5分/次。

  3.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并积极撰写专题稿件被总行/省分行简报刊用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篇。

  4.干部员工“四种形态”处理,按照党支部考核规则与单位/部门考核规则分别进行扣分。(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党建满意度测评(总分100分)。

  党建满意度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党员评价所在党支部党建工作满意度(详见附件3),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100-85、85-70、70-55、55以下)四个评级等次进行评价。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于次年初在分行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分行党委组织部。排名最后一名的党支部,分行党委进行约谈提醒,反馈年度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约定整改期限,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党建主体工作考核”中的部分指标结果,折比计算后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加扣分项,进行相应加扣分处理。

  第四章 约束事项

  第九条 若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及所覆盖单位/部门负责人受监督执纪第四种、第三种形态处理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一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性质恶劣的非重大案件,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二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案件或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减50%。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如省分行党建考核方案调整,则结合分行实际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xx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举报渠道通过xx县政府综合管理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统计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政策法规处报告县统计局主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要保存完整的举报材料,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但要做好记录,保存举报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时限内,举报人或其他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要做好记录,将举报材料并入原举报事项办理材料做参考,对第二次以后的相同举报不单独受理。

  第八条  对举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相关有关乡(镇)统计站核实。

  第九条  法规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县统计局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转交乡(镇)统计站核实。

  第十一条  对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法规科协调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县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转交乡(镇)统计站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市统计局转交县统计局办理的统计违法举报,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并在规定期限上报上级统计局。

  第十四条  县统计局受理后,需要转交乡(镇)统计站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乡(镇)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县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做出处理;

  (二)要求乡(镇)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乡(镇)统计站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调要保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并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督察整改作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办法》稿。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

  印发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实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中的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规定整改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实施、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第四章“监督保障”规定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并明确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可以采取通报、督导、约谈和专项督察等措施。第五章“纪律要求”规定督察整改纪律及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问:《办法》对于督察整改的工作原则有何要求?

  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标本兼治,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相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四是坚持精准科学,实事求是、依规依法推进整改落实。

  问:《办法》是如何设置职责分工的?

  答:明确职责分工,是做好督察整改的基础前提。《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调度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推动问题解决。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党委和政府还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

  问:《办法》对督察整改工作程序作出怎样的规定?

  答:规范工作程序,是督察整改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办法》规范了督察整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以解决目前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对已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工作流程予以固化。一是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报批。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是督察整改实施。整改实施主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验收销号。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应进行验收销号。若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经验收、公示后可予以销号。四是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各省(区、市)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察整改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省(区、市)、督察整改实施主体均应定期公开督察整改情况。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监督保障措施?

  答:加强监督保障,是推进解决督察整改发现问题的有力举措。《办法》明确了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规定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和移交问责等措施。一是清单化管理和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二是盯办抽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三是跟踪报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四是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视情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督导、公开约谈或专项督察;对在督察整改中失职失责问题突出或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移送,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五是正向激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规定,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督察培训,指导督促各地、有关中央企业准确把握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整改实施、督促检查、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精准科学、依规依法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氛围。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分行2022 年党建考核方案》,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考核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建与业务双百分的考核指标要求,党建考核结果作为经营单位/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前置条件,优化精简考核指标,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强化党建工作事项、成效评价,注重将党建考核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整体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挂钩,系统集成、科学评定,推进党建业务不断融合,以深化改革发展、服务凝聚群众的实效,检验党建工作质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分行各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加扣分。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党建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党建主体工作考核(85%)、党建满意度测评(15%)。考核期末,支部党建考核评价由各项指标加权计算后得出结果;各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取自“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项目中的部分指标,通过折比计算后得出加扣分结果。

  第五条 党建主体工作考核(总分100 分)。党建主体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两大类5 个二级指标及加扣分项组成。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总省行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该指标包括3个二级指标:经营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和干部员工管理监督情况。

  (二)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该指标包括2个二级指标:年度重点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加扣分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层党组织上报党课视频并被总行/省分行采用作为党课课件或被评为优秀党课课件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件。

  2.荣获省分行级“两优一先”表彰的,党支部与所覆盖单位/部门同时加3分/次;荣获省分行级以上“两优一先”表彰的,同时加5分/次。

  3.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并积极撰写专题稿件被总行/省分行简报刊用的,党支部与材料提供单位/部门同时加1分/篇。

  4.干部员工“四种形态”处理,按照党支部考核规则与单位/部门考核规则分别进行扣分。(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党建满意度测评(总分100分)。

  党建满意度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党员评价所在党支部党建工作满意度(详见附件3),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对应100-85、85-70、70-55、55以下)四个评级等次进行评价。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于次年初在分行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分行党委组织部。排名最后一名的党支部,分行党委进行约谈提醒,反馈年度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约定整改期限,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党建主体工作考核”中的部分指标结果,折比计算后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加扣分项,进行相应加扣分处理。

  第四章 约束事项

  第九条 若党支部书记、支委成员及所覆盖单位/部门负责人受监督执纪第四种、第三种形态处理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一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性质恶劣的非重大案件,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至最低。

  第十二条 若党支部所覆盖单位/部门发生案件或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党支部年度党建考核不能排第1名,责任单位/部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得分扣减50%。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如省分行党建考核方案调整,则结合分行实际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6

  为促进2021年驻村工作队及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乡**委会实际,对照驻村工作队员要求,制定2021年驻村工作队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习总书记对扶贫攻坚工作理论及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政策理论的学习,掌握党对脱贫攻坚工作实时的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切实把党的政策传入到村民的心中,让农户积极参与到脱贫攻坚战中。

  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包括人员名册制度,公布联系方式,钉钉考勤管理制度,日工作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三、加强扶贫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宣传贯彻,开展“两熟悉、三保障”和脱贫攻坚政策宣讲活动,组织利用好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和远程教学点等。

  四、积极开展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使党建助力脱贫工作能深入开展。按照组织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组织工作,调动广大基层农村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扩大农村脱贫攻坚的工作的力量,让党员积极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来,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的宣传到群众中,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一是利用“三会一课”的组织活动中,嵌入开展走访调查,了解群众的心声,听取群众的建议,探索出一条适合本村发展振兴之路。二是完善基层组织机构,调整充实机构的配置,发挥组织机构的最大效用。

  五、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切实掌握全村实际的致贫的原因,为下步开展脱贫攻坚打下基础。开展贫困户的信息采集、核查与调整工作,详实了解贫困户的务工、发展种养等产业信息以及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帮扶责任人入户对帮扶手册信息相核对,力保信息与数据的准确,促进脱贫攻坚工作能因人因策,对症下药。加强扶贫“六个精准”督导,参加拟定脱贫工作计划,参与实施各项精准扶贫工作,推动发展村集体经济。

  六、协调对接定点单位帮扶及帮扶责任人包户帮扶工作。

  七、督促指导村“两委”干部对本村所有贫困户开展逐户“回头看”,确保饮水安全保障,“两不愁、三保障”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无漏评户、错评户、错退户等。

  八、抓实生态建设,着力推进乡风文明。一手抓生态建设,一手抓乡风文明,促进二者联动协调互补发展,整体提升宜居宜业的发展水平。切实落实好河长工作制度,管理好辖区内水源地和水功能区,保护好辖区内河道、沟渠的设施,严控污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育引导,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弘扬“孝为先,善为上,和为贵,俭为美”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制腐朽落后的文化侵蚀。遏制婚丧嫁娶高额礼金,乱办酒席,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九、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组织参加脱贫攻坚专题演出、文明礼仪系列讲座等活动。加强法制教育,狠抓“扫黑除恶”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完善村规民约,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

  十、认真落实“十抓十好”工作。

  2021年,我们将以驻村工作队工作(脱贫攻坚)为主线,不断探索,严明工作纪律,勇于创新,完成好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带动村民脱贫致富。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7

  为进一步加强XX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根据省、州、县相关管理办法,结合XX村驻村工作队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参与精准脱贫。根据XX村村情贫情,围绕“5.7”指标,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四)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二、请销假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吃住在村,严格遵守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报备不得随意离岗离村。

  (二)工作队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驻村岗位的,第一书记向镇党委请假,队员请假1天以内向第一书记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需向挂村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需报请镇党委批准,并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建立队员在岗在位常态化。

  三、工作情况汇报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要及时向县驻村工作队领导小组、镇驻村工作队协调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二)驻村工作队员要根据安排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个人驻村情况、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

  (三)驻村工作队员要通过微信工作站、“云岭先锋”APP等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并记录每日工作日志,做好每日签到。

  四、学习制度

  (一)驻村工作组成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学习的同时,要认真学习加强对省委、市委和县委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掌握好党对农村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并向群众宣传贯彻落实。

  (二)工作队成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

  (三)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要深入群众,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

  (四)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促进工作组成员强化学习,提升素质。

  五、例会制度

  (一)每周一组织召开驻村工作队例会,若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但不能顺延至下周。

  (二)工作队例会由第一书记,挂村领导,村委会书记主任共同组织。

  (三)工作队例会主要为最新政策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周工作等。

  (三)工作队成员及村干部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第一书记、挂村领导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四)每次召开例会,都要认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做好会议纪录。

  六、驻村工作队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驻村工作队成员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坚持为民办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三)团结同志,掌握村“两委”班子基本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增强“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得接受违规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不得酗酒滋事,不参与赌博。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篇8

  为进一步加强XX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根据省、州、县相关管理办法,结合XX村驻村工作队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参与精准脱贫。根据XX村村情贫情,围绕“5.7”指标,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四)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二、请销假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吃住在村,严格遵守驻村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报备不得随意离岗离村。

  (二)工作队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驻村岗位的,第一书记向镇党委请假,队员请假1天以内向第一书记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需向挂村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需报请镇党委批准,并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建立队员在岗在位常态化。

  三、工作情况汇报制度

  (一)驻村工作队要及时向县驻村工作队领导小组、镇驻村工作队协调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二)驻村工作队员要根据安排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个人驻村情况、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

  (三)驻村工作队员要通过微信工作站、“云岭先锋”APP等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并记录每日工作日志,做好每日签到。

  四、学习制度

  (一)驻村工作组成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学习的同时,要认真学习加强对省委、市委和县委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掌握好党对农村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并向群众宣传贯彻落实。

  (二)工作队成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

  (三)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要深入群众,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

  (四)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促进工作组成员强化学习,提升素质。

  五、例会制度

  (一)每周一组织召开驻村工作队例会,若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但不能顺延至下周。

  (二)工作队例会由第一书记,挂村领导,村委会书记主任共同组织。

  (三)工作队例会主要为最新政策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周工作等。

  (三)工作队成员及村干部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第一书记、挂村领导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四)每次召开例会,都要认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做好会议纪录。

  六、驻村工作队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驻村工作队成员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坚持为民办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三)团结同志,掌握村“两委”班子基本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增强“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得接受违规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不得酗酒滋事,不参与赌博。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

  【篇4】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派要求

  第一条向全省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选派驻村第一书记,贫困村同时选派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全覆盖,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第一书记全覆盖。把深度贫困村和脱贫攻坚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选派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由省、市、县(市、区)定点帮扶单位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以下合称驻村干部)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第三条定点帮扶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省、市选派的驻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从中共党员的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其中驻村工作队队长,省级党政机关选派的原则上为处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市级选派的原则上为正科级或正科级后备干部;县级选派的原则上为科级或科级后备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的原则上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后备干部。

  第五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

  (一)党性观念弱和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

  (二)纪律观念淡漠、作风不实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

  (四)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五)临聘人员、勤杂人员。

  第六条 坚持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所驻村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驻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单位同意的;或者对因岗位调整、工作时间难以保证、身体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向派驻乡镇党委、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征求意见并征得同意,且提出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再报经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八条 干部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减弱。

  第二章选派程序

  第九条驻村干部选派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确定人选,报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备案。省派定点帮扶单位人员编制80人以上的,原则上须选派3人;31-79人的,至少须选派2人;30人以下的,不少于1人。定点帮扶单位选派人员确有困难的,报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同意后,由县乡统筹补齐;人数特别少的单位,由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统筹,可以与人数较多的单位联合组队,并明确各自的派出人员和工作队队长人选。

  第十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宏观指导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工作,负责省派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等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助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对口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协助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中央驻赣金融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驻村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指导全市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工作,负责市派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本级管辖单位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扶贫、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须深入研究各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的综合情况,结合本县实际及各村重点帮扶需求和类型,注意与派出单位充分沟通,认真统筹配置省、市等各方面的驻村工作力量,努力做到精准安排驻村。实行一村一队,严禁一村多队、重复派驻。各级定点帮扶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服从县(市、区)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乡镇不单独选派驻村工作队,在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乡镇党委根据驻村帮扶的实际情况,选派干部对驻村工作队人员不足部分进行补充,但补充人员一般不能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驻村干部要服从队长的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强农惠农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抓实精准扶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落实扶贫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组织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三)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助乡镇党委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物色培养村后备干部;注重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教育引导党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好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帮助选准发展路子,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

  (四)为民办事服务。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建立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经常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努力办实事;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助推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指导和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驻村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责任落实。日常管理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管理为主。通过建立工作例会、考勤管理、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方面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宏观指导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足,表彰先进、推广经验。会同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掌握省派驻村干部的工作情况。市级参照省级做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级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每个月至少调度1次驻村工作队在岗及工作情况,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直接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每周至少定期调度1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安排乡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抓好驻村考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考勤台账,做到有痕管理。

  第二十条派出单位要加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跟踪服务管理,支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每年到村调研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半年到村指导不少于1次,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驻村干部(包括由乡镇补充的驻村干部)要与村“两委”干部一道坚持在村工作、吃住在村,每季度在村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50天。要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等日常管理制度,凡是工作日不能在岗的,均要通过乡镇党委逐级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因病因事一次性请假3天(含)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4至7天(含)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所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因驻村帮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作的,须向乡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须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并报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工作队每季度应向乡镇党委、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至少汇报1次工作,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

  (一)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

  (二)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

  (五)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六)当地乡镇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七)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要针对第二十、二十一条指出的问题,建立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负面清单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县(市、区)组织和扶贫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派出单位对照负面清单抓好问题整改。上一级还要督导下一级的整改工作。对需要“召回”的人员,由乡镇党委提出,经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派出单位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督促派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接替人员。

  第五章 考核督查

  第二十四条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其中省、市选派的,联合省、市组织和扶贫移民部门开展考核。考核内容突出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绩、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考核方式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乡镇党委提供驻村干部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由省、市组织和扶贫部门与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派出单位备案,并记入个人档案。以县为单位,对省、市、县(市、区)选派的驻村干部单独进行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且不占派出单位指标。乡镇选派的驻村干部,可视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的,驻村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优先列为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实行“双考核”,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的年度考核,纳入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把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把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履职尽责情况作为省脱贫攻坚督察组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每年至少开展1次随机抽查,各市、县(市、区)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驻村干部在岗情况和群众对驻村干部的满意度等。每次督查抽查要形成专报和问题清单,见人见事见单位,向派出单位、驻村工作队和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及时通报督查抽查结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通过督查抽查,发现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行派出单位与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联村捆绑”,结合深入推进“连心”工程,加大支持帮扶力度。派出单位要落实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帮扶措施,每年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积极提供驻村帮扶资金;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安排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联系服务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指导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督促村“两委”干部支持配合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要加强培训指导,培养懂扶贫、会扶贫、作风硬的驻村干部队伍。每年省级要开展示范培训,人数不少于全省驻村干部的1%;市级要开展重点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市驻村干部的10%;县级至少组织1次驻村干部轮训。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基层党建、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驻村干部生动实践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激励驻村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驻村干部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被“召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问题严重程度对其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理。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对选派驻村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实行驻村干部工作与派出单位脱钩、落实跟踪服务管理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到位的派出单位,由上级党委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的,进行严肃问责。驻村工作队问题严重,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双问责”,既追究驻村干部责任,也追究派出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驻村工作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中央驻赣单位对驻村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约谈其单位主要领导,问题严重的,将有关问题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扶贫和移民办对反映的重大问题督办不力的,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履行日常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乡镇党委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时如实上报驻村干部问题的,村“两委”干部不支持配合驻村工作队工作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承担。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市、县(市、区)对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之外派驻的第一书记和对非贫困村派驻的驻村工作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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