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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3篇

时间:2022-06-07 19:35:04 浏览量:

正确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3篇

正确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篇1

  近年来,全市政法战线坚决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力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特别是广大政法干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的发展变化,工作理念不断转变,政治素养不断锤炼,业务水平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不断增强。实践证明,宿州市政法队伍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正气浩荡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一、政治过硬是固本之源

  对于政法干部,讲政治是第一位要求,必须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的政治原则、政治本色、政治品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要把理想信念作为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持之以恒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业务过硬是履职之要

  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立身之本。要履行好职责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全面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提高政法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破解难题的能力,跟得上时代节拍、担得起时代重任,练好建功立业的基本功。

  三、责任过硬是成事之基

  “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浓厚的为民情怀,强烈的责任意识,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示范。要忠于职责、忠于使命,敢于担“责”,勇于担“难”,善于担“险”,敢于担“错”,开创担当作为的新业绩。

正确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篇2

  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作了许多精辟论述。《论中国共产党历史》这本书,也深刻回答了这一问题。我感到,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学习党史是牢记初心使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必然要求。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一百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根本原因就是始终坚持和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党始终坚守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第二,学习党史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坚定信仰信念的重要性。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一次次挫折而又一次次奋起,归根到底是因为有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总书记在这本书中提到的“半条被子”“半条皮带”的故事等,总书记反复讲述的焦裕禄、甘祖昌、张富清、杨善洲、谷文昌等英雄模范的故事等,都是理想信念十分坚定的楷模。我们党之所以能成就今天的伟业,正是因为有一大批像他们这样有坚定理想信念的英雄模范人物。我们今天要把国家建设好,实现奋斗目标,就要坚定理想信念。

  第三、学习党史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革命历史是党的建设的宝贵资源。加强党的建设,是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历史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也是党的建设的宝贵资源。“要加强党史学习和教育,努力从党走过的风云激荡的历史中、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长期实践中,深化对党的信赖,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念。”

  总之,学习党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我们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学习好、领悟好、贯彻好,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

正确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篇3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为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坚守以下几点:

  (一)法官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尽量当庭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除群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法官应持公正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且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大程度的公开。

  (二)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因为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此机会向法官提供一些情况或者意见,并可能给法官造成某种印象而另一方并没有机会就此为自己辩解,因此这是不公正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的具体内容和理解有些偏差。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是在办公室和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互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公开的会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

  (三)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法官如果偏袒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神圣公正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因为利益受损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获益的一方则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关系和金钱。

  作为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在很大程度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法中,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法规范,是“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循法定回避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

  (四)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而可能产生的影响,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为社会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其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对普通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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