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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三篇

时间:2023-09-07 09:19:32 浏览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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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1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及省市工作要求,现将近年来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法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扎实开展。

  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下设法制委办公室,健全了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现有工作人员3人。近三年共收到备案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县政府及办公室4件,县检察院2件。经审查,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容基本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形,目前也未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配备机构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专题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并不断健全法制机构,理顺工作机制,优化人员配置。今年通过选举任命一名年轻干部担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充实了必要工作人员,并推动形成了由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的审查机制,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开展学习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在新修订的《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下发之后,及时开展了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分管领导及业务干部专题学习了条例内容,推进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有效提升备案报送工作规范化管理。同时利用人大机关党支部学习契机,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并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操作流程,推进各专委会熟悉审查工作内容和程序,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完善备案审查配套制度,推动规范化运行,提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三)统筹协调指导,严把工作质量。一是严格报备程序。加强了与县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主动联系,加大工作督导,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的通知》,进一步严明报送程序,严格报送要求,促进及时全面做好报送备案工作。二是严格审核流程。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先行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填制标准化承办表格、处理表格,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认定和审查的准确性。三是严格审查标准。县人大各专委会始终把维护法制统一作为刚性原则,协同配合,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情形,确保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定期清理排查,完善档案基础。根据近几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加强了收集整理存档工作,要求报备机关对照本单位年度发文目录开展备案文件核对查验,上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目录,强化监督有关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防止漏报、瞒报。同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录化管理,记载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件编号、接转承办时间等内容,形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统计表,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档案基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报备单位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展报送备案工作不主动。二是报备材料不够规范。报备材料有形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缺少法律依据等情况,基础材料不规范,影响了审查工作及时开展。三是审查力量比较薄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受知识储备和工作生活经历等的限制,单凭个别审查人员的工作,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查工作要求,需要探索建设一支多元化、高水平的审查队伍。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努力开创备案审查工作新局面。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工作总要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围绕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对原有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建立起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逐步落细落实备案审查程序,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工作积极作用。

  (三)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促进增强整体工作合力。加强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报备单位的工作指导,定期了解工作信息,提前介入,严格审核。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统分协调,充分发挥各专委职能作用与专业优势,各司其职,衔接联动,形成审查工作合力。

  (四)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备案审查质效。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计划通过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等措施,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夯实人才基础。探索搭建专家学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增强审查意见的权威性。加强同市人大及其他县区的联系,接受专业指导、吸收先进经验,将上级精神与实践探索有机融合,不断推动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高效开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XX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XX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XX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0XX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两重基本功能:一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二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同时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工作看,它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从监督工作看,它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改的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目前我市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市政府依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市委依规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省委部署,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初步建立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二、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制度能力建设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20XX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多次召开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工作部署和培训指导,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根据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形势发展要求,20XX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研究室移交至法制工作委员会。20XX年、20XX年初,法工委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机构和人员欠缺、工作推进慢等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非常重视反映的情况,20XX年通过考试招聘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20XX年召开了机关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对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同年12月,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增强实效上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也根据会议要求,回去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20XX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2009年制定的《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20XX年,为增加工作的可操作性,法工委历时8个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于11月9日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并印发执行。该工作规定的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20XX年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授权地级市使用后,建立平台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各工委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凡涉及有关工委职责的规文,一律通过平台发送有关工委初审,并通过平台反馈研究审查意见。

  (三)成立机构,明确职责。20XX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编制2人(目前到位一人),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查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一名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或组长,成员由内司工委、办公室和其他职能工委人员组成,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指导。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和省人大的部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通过调研学习、以会代训、视频培训等形式,加强备案审查的培训指导,增强工作能力。在20XX年12月召开的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就如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给参加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各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内司工委负责同志、法制局长作了辅导讲座。20XX年5月份,法工委到南京、苏州、杭州等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为适应备案审查信息化推进的需要,20XX年参加了省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20XX年6月和10月,随着省平台授权地级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使用,我们努力做好平台使用的机构人员信息收集和组织培训工作。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先后两次组织培训了市、县法制部门,市、县、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人员170多人。工作中注意加强和市法制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回应有关业务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备案工作情况。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20XX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截至20XX年12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市政府、10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共143件,其中,接受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8件(含政府规章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65件。市本级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17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采取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法规专项清理和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

  1.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况。自20XX年法工委设置备案审查科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并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合审查机制。目前,尚未发现有违反监督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2.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1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20XX年初,法工委收到市民钟学如、钟细丁反映韶府〔20XX〕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未经相关载体发布、部分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撤销该文。法工委认真办理,仔细研究信访材料和相关法律,并到市法制局调研,听取意见。之后,与市法制局、人大办信访科开会专题研究,认为该信访件所诉文件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该件未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信访科按普通信访件给予答复,并建议该信访人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3.配合开展专项法规和规文清理情况。一是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20XX年,按粤常法函〔20XX〕106号文“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的要求,积极加强与研究室、人大办的协作,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并按照报备要求,提前将10件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法工委。二是做好专项法规的清理工作。20XX年,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自查。今年5月,办理粤常办明电〔20XX〕38号《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发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清理,以上两件均如期报出清理情况。

  4.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20XX年初,认真办理市委办发来征求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关于《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并征询选联任工委意见,未发现该件与宪法、代表法及相关解释不一致,与地方性法规、相关规章相抵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性文件规定相冲突情况,未发现第13条“关于担任人大代表限制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委办。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想

  我市备案审查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还不够明确规范,重备案轻审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工作能力水平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科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另一名编制人员至今无法到位。人员不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立法工作,用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列入计划的系列调研、主动审查等工作难于开展。县级人大常委会未设立专门机构,尚有4个县、区未建立联合备案审查机制。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普遍缺乏专业能力。

  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计划设想: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根据20XX年底出台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启动修改我市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制度。因应省条例的出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可直接适用于更高效力的省条例,建议按程序废止我市备案审查办法,并据此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落实省条例规定,建立按年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向制定机关定期通报备案工作情况的制度。推动建立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法工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的审查机制,以及人大代表、专家、立法基地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督促纠正机制。加强同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和审查工作。一是推动规范性文件扩面工作,逐步做到有件必备。根据省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政府、政府办规文,两院规文纳入备案范围的协调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备尽备。二是推动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选择两个重点规文,严格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实质性审查。对所有政府规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完善工作流程。逐步做到有备必审,不留死角。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要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将备案审查人员纳入立法工作队伍统筹建设,着力提高审查研究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同时组织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助推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专家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市人大机关、市两院,市、县政府,县、乡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

  (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是抓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应用,促进报备及时规范。二是推动常委会启动地方法规数据库建设计划,为深入推动审查工作夯实基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3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机构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州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延边建设做出积极努力。现将20XX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职,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年来,法制工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备案工作情况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法制工委加强与报备机关的沟通联系,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截止20XX年12月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4件规范性文件:《延边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同时,法制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电子报备的工作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电子报送备案我州20XX年修改和废止的单行条例2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审查工作情况

  法制工委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分别报送秘书长批转法制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州人民政府报备的《关于取消、下放、暂停、增加、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和保留州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决定》,《延边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林牧合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未超出权限范围,符合自治州实际。审查完毕后,已按规定备案存档。

  (三)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清理生态环保法规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督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法制工委对生态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审查。20XX年5月24日发出《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清理工作的通知》(延州人常办发[20XX]31号),8月27日发出《关于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延州人常办发[20XX]48号),要求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州政府法制机构、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重点自查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条例共7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其中,4部已列入修改和废止程序,3部暂时保留,待上位法修改后适时修改。

  二、上下联动,调研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

  20XX年4月12日,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委制发《关于对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调查检查的通知》,畅通与县(市)人大常委会之间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渠道。通过调研指导,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交流经验,探讨业务,推动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的整体工作水平。

  (一)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年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侧重对备案、审查、纠正这三个关键环节的把控,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有效开展。特别是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其依法、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推动其增强报备意识、落实报备责任、规范报备程序,取得了成效。20XX年度,县(市)人大常委会共备案审查28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延吉市7件,敦化市8件,和龙市3件,龙井市7件,汪清县2件,安图县1件。通过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超出权限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已按规定备案存档。

  (二)县(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延吉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延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订,并通过实施。安图县人大常委会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把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正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并逐步建立健全审查机制,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龙井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对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者社会听证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

  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成立法制委员会,选择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加强队伍建设,使备案审查工作更加专业,更具权威。加强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群策群力,共同把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提前介入,靠前服务,主动作为,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多措并举,加强学习,及时掌握日益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三是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还很薄弱,流动频繁,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提高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并重,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制度刚性。依据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拟修订《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增强工作规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按照要求,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数字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电子报备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州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在研究论证、评估报档、委托建设的基础上,初步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保证备案审查全流程的电子管理。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目前系统正在筹备建设,力争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备案审查工作的合力。一是强化审查机关和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严格审查,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二是强化审查机关内部尤其专委会与法工委之间的沟通协调,安排专人审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具体意见。三是强化党委、人大、政府三个系统备案审查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邀请参加工作会议,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联动,最大限度发挥备案审查的整体功能。

  (五)加强指导交流,保障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同步推进。积极推动设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通过组织培训、调研座谈、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信息互通工作。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反映较多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探讨,努力形成全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上下联动、相互促进、均衡开展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岗位职责,细化审查流程,多措并举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提升。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规范性文件,邀请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有关领域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委托审查文件、邀请参与论证等多种方式,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弥补人大审查力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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