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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三大走访活动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11 11:34:29 浏览量:

“访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三大走访活动调研报告

  把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机关的优良传统,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访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三大走访活动调研报告。
 

“访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三大走访活动调研报告

  1月29日,在xx县司法行政系统“三大走访”活动动员大会上,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xx就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亲情帮教、真情帮扶和“访民情、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三大走访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我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了送温暖、送法律、送服务的大走访活动。在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干警听民声、访民意、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受到了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大走访”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对于做好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推动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大走访”实践活动增进了司法干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通过二十多天的走访,我所圆满完成了调研走访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走访的基本情况

  走访期间,我所共走访了农户27户,包括贫困家庭2户,经济收中等以上家庭25户;走访活动通过实地调研、入户走访和座谈会的形式,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宣传XX年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举措和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听取了群众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大走访” 实践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各种关系基本协调,社会基本稳定,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关系与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着某些不安定的隐患和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过调查发现,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有以下两类。

  1、群众与村委会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由于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对待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常搞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因基层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引发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基层干部与群众的恶性互动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逐步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庄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既缺乏培训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和缺乏考核机制,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在基层工作中,基层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信任度成下降趋势。

  (3)、民主管理方面的问题。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是个别领导开个会就研究决定了,决策的不公开极易引发村民不满,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议事会多数形同摆设,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2、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法律条文枯燥难懂,群众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邻里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基层组织又不能及时化解矛盾,从而导致邻里之间矛盾不断加深,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关系不断恶化。这些纠纷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村风的健康发展,也使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责任田引起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与村规民约、历史与现状的冲撞,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主要因村庄集镇规划不够科学与规范;部分村民法律意识较为淡漠,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自主翻建或新建”,以致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加之现在农村年青人往往不愿意与父母住在一起,某些村民在翻建房屋时,为了能让自己和父母分开居住“建新不拆旧”,形成事实上的“多占抢占”,而产生了矛盾纠纷;有一些村干部不按法律、村规民约办事,乱许口,乱批地,也造成了许多纠纷;宅基地纠纷,往往特别难调处。

  (2)、因家庭、婚姻关系引起的纠纷。伴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近年来家庭婚姻类纠纷成逐年上升趋势,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农村伦理道德遭到冲击,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犯罪现象。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性。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灾后重建、白枣公路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个别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许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艰难与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经济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四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达到自己希望的结果。当事人往往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而政府部门对待这些非正常上访事件,往往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问题中往往做出过多的妥协,最后事情虽然得到解决,但却在社会上造成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恶劣影响。

  四、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

  5、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

  五、处理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是基层政府及司法所必须直面面对的。

  1、预防基层矛盾纠纷的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促使群众知法、遵法、守法。现在,我国已进入“xx”普法阶段,在总结以往普法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认识,加大对普法宣传的投入。

  (2)、健全制度,依法管理,缓和干群关系。在健全村务管理制度中,基层乡镇政府,尤其是司法所应该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同时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主要干部的考核,制定出相关考核办法。通过加强巩固党组织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产生矛盾纠纷。

  (3)、依法行政、减少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 行业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从而减少矛盾纠纷,促使社会和谐。

  (4)、健全法律援助渠道。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 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能为矛盾双方当事人 提供法律救助,使当事人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清楚认识到自己 的权利、义务,促使矛盾纠纷向双方和解方面发展,为及时有效 调处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法律援助对于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2、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按照:“整合力量,联合维稳,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思路,立足于事前工作,建立并完善“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1)、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要明确责任,互通信息,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手段,“三位一体,四级负责”,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多方联动,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2)、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大调解工作有机衔接。一方面,充分发挥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解方面的独特功能,努力形成上下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合力。

  另一方面,尽力规范调处程序,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密切配合,有机衔接,打好“组合拳”,通过“分级调处”、“ 包案制”等工作机制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此次“大走访”实践活动中,我所以“服务群众、管理创新”为主题,以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主线,以“联系群众、深入群众、服务群众、警民亲近”为目标,努力塑造“ 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亲民爱民”政法干警新形象。通过走访活动,司法所干警让群众深刻感受到司法行政时刻就在身边。通过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司法所干警做到了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情感融洽在基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所要将走访活动形成制度化,把“大走访”活动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活动的内容、方式、方法并长期坚持,切实把这项活动上升为新形势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平安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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