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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时间:2022-08-18 10:21:55 浏览量:

  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全面依法自主办学。下面是明月秘书网小编为您推荐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

  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实施方案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县为主”,全面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加快推进县域内教师无校籍管理、统管统用、合理配置,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努力破解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选聘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把“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与中小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完善学校认识管理制度等协同配套、统筹实施。扎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切实维护我县教育系统教师队伍稳定。

  (二)以人为本,民主和谐

  充分尊重教师,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切实调动教师积极性,同时,做好正面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三)按岗选聘,专业配置

  学校严格按岗位情况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效果评估,根据环境变化、社会需求和群众反应,及时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措施。

  (四)动态管理,评估效果

  实施教师岗位情况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效果评估,根据环境、社会需求和群众反映,及时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措施。

  三、选聘范围及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

  (二)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选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选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选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5.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学校聘用的教师要求具备与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履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要求。未有相应资格的,要书面形式向学校和教育局承诺,在聘用之日起一年内取得相应资格。

  6.新任教师合同期未满5年,且享受上岗退费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到县城选聘。

  四、实施办法

  为稳定教师队伍,学校优先从学校在编或在岗教职员中选聘。

  在学校编制总数内,个人报名,教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产假及已怀孕(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产科或妇幼保健医院鉴定怀孕证明)人员应在第一阶段优先聘用。

  对于三年内退休人员,原则上考虑优先聘用(如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期间,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违纪、工作马虎、教学成绩较差的,不作优先聘用考虑)。然后由学科小组民主测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考评,最后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票决通过聘用。

  在第二阶段选聘教师中,可优先选聘本乡镇籍的、邻近乡镇学校的、夫妻有一方在本校或本镇工作的教师。

  1.以科组为单位,按学校学科岗位设置数竞聘岗位。

  2.学校招聘教师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学校岗位设置-个人申请-集中考核-领导小组票决-聘用”的程序进行招聘。在学校编制总数内,首先聘用必聘人员,然后按岗位设置,进行学科人员推荐,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最后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票决通过聘用。

  3.根据县的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分阶段聘用办法:第一阶段(7月23日前完成),聘用编制人数的85%,聘用对象是学校现有人员。其中:教师聘用领导小组成员、三年内退休人员和产假人员必聘。已获聘人员不能再参加下一阶段聘用;

  第二阶段(7月27日前完成),聘用编制人数的10%,聘用对象是全县各学校第一阶段未获聘人员。获聘人员不能再参加下一阶段聘用;

  第三阶段(8月3日前完成),聘用编制人数的5%,聘用对象是全县各学校第一、第二阶段未获聘人员。每阶段聘任完成后2天内,将聘任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4.个人申请。各类符合条件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和竞岗意愿,填写《xx学校岗位意向调查表》和《xx学校“县管校聘”量化考核表》。

  5.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相应(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师资格证和履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要求。

  6.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建立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

  7.选聘人员通过双向选择,并初步签订《xx学校“县管校聘”聘用意愿书》。

  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实施方案2

  为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临颍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改革完善“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以转换用人机制和创新用人制度为核心,加大教师统筹管理力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县域内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组织

  成立临颍县教育局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股,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各学校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争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内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教师聘用各项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推进。把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与教育综合改革协同配套,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活力。突出校长、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校长和教师队伍活力。

  (三)坚持公正公平,规范有序。依法依规公开实施方案、 工作流程和动态信息,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四)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学校需求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分批竞聘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财政全供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核定总量

  县委编办会同县教育局,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分类核定全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县人社局依据县委编办核定的全县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核定全县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总数。编制数量和岗位总数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使用,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科学设岗

  各学校按照规定的课程设置标准、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学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比例等,结合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编制、师资结构,合理配置教学、教辅、工勤等岗位,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比例。

  (三)组织竞聘

  1.宣传动员

  各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筹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做好舆论宣传、政策解释工作,政策知晓率要达到100%。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2.制定方案

  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实行县级统筹、乡镇为主、分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师“县管校聘”工作方案。各学校对“校聘”工作要充分论证,提前研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做好预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各学校根据县委编办、人社局、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按照管理人员、科任教师、教辅人员及后勤人员分类公布竞聘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条件及岗位职责。各学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审议通过后,各乡镇(街道)初中、县直各学校的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乡镇小学的方案报各乡镇中心校审核,主要审核教辅、后勤等岗位是否超标。

  3.直接聘用。

  参加新疆对口支教教师,新入职不满三年的教师、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的女教师按60周岁计,如提交55周岁退休书面申请的可按55周岁计)直接聘用。

  因重大疾病(在县教育局请假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不宜交流的教师,不占学校指标直接聘用。

  符合直接聘用规定的教职工如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也可参加竞聘上岗,因此空置的直聘岗位可进行调整。

  4.个人申请

  教职工向学校提交竞聘申请,填报竞聘岗位。

  5.支教、顶岗学习和城区互助

  支教指从城区学校到乡镇学校、从近郊乡镇到偏远乡镇支教,支教时间原则上为3年,支教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期满后,可在支教学校或回原学校直接聘用。顶岗学习指从乡镇学校到城区学校顶岗学习,学习期满后,不得滞留城区学校,回原学校直接聘用。城区互助指城区内富余学校的教师到相对缺编的学校任教三年,三年后回原学校聘用。

  支教竞聘、顶岗学习和城区互助首先从城乡融合和城区联盟学校内部竞聘,然后在全县竞聘。缺编乡镇和缺编城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置支教岗位和顶岗学校岗位,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发布竞聘通知,组织城区学校和超编乡镇中小学教师报名参加竞聘。缺编乡镇中小学校按照方案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支教教师,缺编城区学校聘用顶岗学习和城区互助的教师。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职称评聘相关政策,支教期间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顶岗学习期间不享受农村教师职称评聘优惠政策和农村教师补贴。

  6.校内竞聘。各学校公布所需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和岗位职责,通过教职工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公开竞聘等程序,进行校内竞聘上岗。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文件精神,在校内竞聘时,暂按以下原则从现有人员中确定跨校竞聘交流人员:现有教职工人数超过学校总编制人数的,超出部分应当交流;教职工人数不超编的学校,教职工编制在50人以下至少交流1人,51-100人至少交流2人,100以上至少交流3人(随着县管校聘改革的深入,交流轮岗比例逐步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应交流人数10%以上的要求)。新成立或新改扩建不满六年的学校、学校缺编且确有特殊原因不宜交流的,由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党局组研究同意,可暂缓交流。

  7.跨校竞聘。跨校竞聘对象为校内竞聘中未聘人员。申请跨校竞聘的人员须在本校校内竞聘之后,根据各学校岗位空缺情况提出跨校竞聘申请。各学校必须在本校校内竞聘后且本校岗位尚有空缺的情况下,接收跨校竞聘申请(不得再接收本校交流轮岗人员)。跨校竞聘只限报一所学校。跨校竞聘原则上在城区教育联盟内部和本乡镇内部进行。

  8.组织调剂。在本校和跨校都不能竞聘上岗的,由县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到其他有空岗的学校聘用。

  9.签订合同。教育局与乡镇(街道)中心校校长、县直各学校校长、乡镇(街道)初中校长签订聘用合同;教育局委托乡镇(街道)中心校同本乡镇(街道)小学校长签订聘用合同。各学校按照岗位竞聘结果,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完善考核

  各学校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岗位特点制订考核办法,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和续签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五)退出机制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培训期间,要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平时考核奖,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待岗培训期间,原工作学校或县教育局为其提供至少2次竞聘上岗机会(含跨校竞聘)。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经待岗培训后仍不能上岗的,将该人员转岗至其他工作岗位,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解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实施

  各学校竞聘工作必须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竞聘结果和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建立校内协调机制,畅通教职工诉求途径,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切实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梳理问题,认真总结

  各学校结合本校“校聘”工作开展情况,尤其针对教师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制订、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七、其他事项

  1. “县管校聘”教职工聘期原则为三年,根据教师和学生流动情况,每学年可根据各学校缺编情况对教职工进行小范围的交流调整。

  2.乡镇(街道)中心校人员分流问题。每乡镇(街道)中心校设兼职人员5名(含中心校长),人员超编的乡镇(街道)中心校研究分流方案报县教育局“县管校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关于交流和支教人员的职称晋升问题。交流到外学校的,其职称晋升,在新学校进行;到外学校支教、顶岗学习、城区互助的,其职称晋升仍在原学校进行。

  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实施方案3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深化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2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石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权限,建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任、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2020年全市在总结矿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启动“县管校聘”改革试点工作,到2022年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流动、聘用、退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政策依据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管理机制。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8〕165号):“市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自2018年起,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一次。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中小学在校学生数(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为准),将全市教职工编制数按标准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办法。政策依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系列(专业)岗位聘用,可按系列(专业)在本系统内统筹使用,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对县(市、区)内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员结构、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以及教师交流轮岗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健全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管理。政策参考:河北省有关地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管理制度。义务教育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初聘),由所属教育部门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级及以上职称(职务)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申报总量,由教育部门统筹申报推荐,向农村、边远、一线教师倾斜。”

  4.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政策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34号):“建立每年定期招聘的教师补充机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5.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政策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93号):“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应在3-5年内,采取刚性交流或柔性交流的办法,分批交流轮岗到异校任教。刚性交流即将人事关系转入交流学校”;“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用管理制度

  1.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政策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学校统筹使用教育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岗位和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奖励、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2.岗位聘用。

  3.完善聘后管理措施。

  (三)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1.建立师德为先,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

  2.建立以竞聘上岗为核心的教师退出机制。

  3.建立科学、合理的解聘机制。政策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建立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政策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教〔2020〕9号):“严格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四、名词解释

  (一)县管校聘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2号)等文件规定,“县管校聘”是指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编制、人社、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在县域内统筹教师资源配置、招聘录用、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学校负责岗位聘用。

  (二)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文件规定,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三)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有关规定,为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要求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均应交流轮岗;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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